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,
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
内的议案, 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, 或者先交有
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、提出报告, 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。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自治州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
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,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
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, 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
职权范围内的议案,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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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
议,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、提出报告, 再决定是否提请
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。
第四十七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,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
自治州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
名,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, 可以
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的
质询案。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、质询的问题和内容。
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
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, 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
答复。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,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
员有权列席会议, 发表意见;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, 可以将答
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。
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, 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;
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, 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, 由主任会
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。
第四十八条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自治州、设区的市的人民
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; 县、自
治县、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、副主
任组成主任会议。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。
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
的时候, 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, 直到
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。
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
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。
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,
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, 常务委员会
会议通过。
第五十一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……